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現役軍人、軍眷及國軍聘雇人員權益受損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審議案件之再審議事項。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案件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之考核事項。 五、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業務。 六、軍人人權保障業務之綜辦事項。
根據國防部辦事細則第17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處理現役軍人、軍眷以及國軍聘雇人員權益受損案件。 範例:例如,當一位現役軍人或其家屬聲稱受到不當對待或權益受損時,他們可以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審議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再審議案件。 範例:假設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在處理一起權益受損案件時做出了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提起再審議的請求,以對判決進行重新審議。 三、負責本部與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案件的聯繫和協調事項。 範例:例如,當一起權益受損案件牽涉到本部以及其所屬機關的權益保障委員會時,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將負責協調各方的意見和處理事項。 四、執行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考核事項。 範例:假設本部所屬機關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的執行效果受到質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將負責對其進行考核以確保其適切履職。 五、處理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業務。 範例:舉例來說,當一位國軍人員因在執行公務時受到法律訴訟時,他們可以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尋求相關法律協助。 六、負責軍人人權保障業務的綜辦事項。 範例: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將負責處理與軍人人權保障相關的各類事務,以確保軍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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