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物力資源運用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二、國防交通運輸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三、國軍財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營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五、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六、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相關事項。 七、國軍節約能源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八、中期、長期國防預算、財力之預測、整合及規劃事項。 九、國防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一、人員維持費之審議事項。 十二、作業維持費之綜合作業事項。 十三、軍事投資個案成本效益之評估事項。 十四、國防財力政策分析與風險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六、國防科技、工業與國家型科技及產經政策之配合事項。 十七、國防科技、工業資源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八、國防科技發展核心能量之核議事項。 十九、國防科技與民間合作及軍事工業機構發展策略之核議事項。 二十、國軍武器系統研發需求文件之核議事項。 二十一、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獲得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之審查及建案作業規劃事項。 二十二、毒性物質管理政策規劃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資源事項。
國防部辦事細則第6條規定了資源司掌理的事項,下面是對各項事項進行逐一解釋: 一、國防物力資源運用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審核和監督國防物力資源的運用政策。 二、國防交通運輸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防交通運輸政策及制度。 三、國軍財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審核和監督國軍財產管理政策和制度。 四、國軍營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軍營產管理政策和制度。 五、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審核和監督國軍的環境保護政策。 六、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相關事項:資源司負責協調國防部與國家重大建設相關的事項。 七、國軍節約能源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審核和監督國軍的節約能源政策。 八、中期、長期國防預算、財力之預測、整合及規劃事項:資源司負責預測、整合和規劃國防的中期和長期預算和財力。 九、國防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防財力指導。 十、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軍的五年施政計畫。 十一、人員維持費之審議事項:資源司負責審核人員維持費相關事項。 十二、作業維持費之綜合作業事項:資源司負責綜合作業作業維持費相關事項。 十三、軍事投資個案成本效益之評估事項:資源司負責評估軍事投資個案的成本效益。 十四、國防財力政策分析與風險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防財力政策分析和風險管理政策。 十五、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防科技和工業發展政策。 十六、國防科技、工業與國家型科技及產經政策之配合事項:資源司負責協調國防科技、工業與國家型科技和產經政策相關事項。 十七、國防科技、工業資源之規劃及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和審核國防科技和工業資源。 十八、國防科技發展核心能量之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審核國防科技發展核心能量相關事項。 十九、國防科技與民間合作及軍事工業機構發展策略之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審核國防科技與民間合作及軍事工業機構發展策略相關事項。 二十、國軍武器系統研發需求文件之核議事項:資源司負責審核國軍武器系統研發需求文件相關事項。 二十一、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獲得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之審查及建案作業規劃事項:資源司負責審查和規劃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獲得投資綱要計畫和總工作計畫。 二十二、毒性物質管理政策規劃事項:資源司負責規劃毒性物質管理政策。 二十三、其他有關資源事項:資源司負責處理其他相關資源事項。 根據以上資源司掌理的各項事項,可以了解到資源司在國防部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規劃、審核和監督各項資源相關的政策、制度及計畫。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以國防部相關法規和行政文件為主,如國防部組織法、法規等文件,來源需為最新版本,以確保準確性。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組織法 2. 國防部辦事細則 3. 國防部相關法規和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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