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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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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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內文中所提及的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如下: 一、聘約期間:根據實際需求而定,每次聘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需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則需到診三個半天,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具體日期由各機構自行分配。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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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