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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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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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第6條,醫療機構特約醫師的車馬費由本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車馬費的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照受聘醫師的工作時間核定,並在聘約書中註明,然後函報本會核備。該條規定確保了特約醫師獲得固定的車馬費,並由行政院核定數額,以保障醫療機構和特約醫師之間的權益和義務。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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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