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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1.2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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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榮民總醫院及各榮民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醫療作業,特訂定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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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必須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并加入醫師公會 (倘若所聘醫師屬於國防衛勤範疇之軍醫,則不在此限) ,富於臨床經驗者,由各機構在規定名額內就近自行聘約,並於每次聘約後之十日內,將聘約期間、工作時間註明,並檢同各該員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分由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查證蓋章,函送本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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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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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一律按月發給固定車馬費,其標準數額之訂定或調整,由本會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車馬費之支給,由各醫療機構首長按受聘醫師之工作時間,就規定之標準範圍內核定,車馬費數額於聘約書內註明,並函本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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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車馬費,均由各聘約機構依照聘約按月墊付,於月終檢附付款憑證函送本會撥歸墊。 前項車馬費均在本會醫療人事經費節餘項下勻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1.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