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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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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 2.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無法找到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3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 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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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