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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8.26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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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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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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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秘密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依其位置、用途、構造及特性等,予以全部或部分保密,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二、緊急性國防工程:指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基於戰備需要,非迅速進行對國防將有嚴重影響者。
  2. 前項軍事設施或國防工程,包括各級司令部、軍事基地、要塞、軍用機場、兵工廠、軍械庫、彈藥庫、油庫、軍港水域與其附屬設施、防空、海防、邊防、雷達通訊監視、軍事實驗、觀測氣象及其他禁行地區之有關設施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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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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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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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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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定評估說明書之審查,其作業程序不受本法第二章相關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8.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