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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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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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6 條,國防部在處理前條開發行為時,須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的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提供相關法條的逐條釋義,因為在給定的文本中並未提及該法條的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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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