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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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對於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有以下規定: 1. 經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在規劃時應依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評估說明書向國防部申請。國防部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並根據該評估說明書進行修正。 2. 國防部在修正後的評估說明書上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意見,才能許可進行開發行為。 3.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包含的事項,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規定。開發單位在規劃時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評估說明書,並經國防部和環境保護署的審查後方能獲得許可。評估說明書需要記載的事項則參照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 核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法規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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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