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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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