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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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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2. 2.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3. 3.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對於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有以下規定: 1. 經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在規劃時應依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評估說明書向國防部申請。國防部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並根據該評估說明書進行修正。 2. 國防部在修正後的評估說明書上徵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意見,才能許可進行開發行為。 3.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包含的事項,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規定。開發單位在規劃時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評估說明書,並經國防部和環境保護署的審查後方能獲得許可。評估說明書需要記載的事項則參照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 核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法規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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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