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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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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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條是指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根據最新資料,該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制定和管理。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的環境影響得到評估和管理。例如,該辦法可能規定該類型工程須經過特定的程序和審查,並且會有特定的規範和限制,以保護環境和公眾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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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