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