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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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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的軍官士官在考績方面有以下規定: 1. 各官等的考績合格標準與前條各款相同。 2. 年資併計時,除了可以運用再服現役前最近相關年度的考績外,還需要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當年度的考績。如果當年度沒有考績,則由該軍官士官的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再進行運用。 在這個規定中,再服現役指的是已經服完現役,但又再次服役的情況。而病癒再任職則指的是先因病或傷致使退役,但後來恢復健康再次獲得任官職位的情況。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軍官士官在再服役或病癒再任職後,能夠依據實際表現獲得合理的考績評鑑,以保障他們在軍職中的權益。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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