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 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