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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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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
  2. 2.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官,其先後年資於晉任時得併計之。
  3. 3.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或專科、專業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受訓之時間應列計為軍官、士官之晉任停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指的是該階級的停年屆滿情況,其計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級生效日期之前一天。 2. 志願再服現役任職的軍官、士官,在晉升時可以合併計算其先後年資。 3. 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專科或專業軍官基礎教育時,其受訓的時間應計入其晉升停年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如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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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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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