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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考績合格,其標準如左: 一、將官:最近五年考績,須在二年甲上三年甲等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體格一項依國軍將級晉任人員體格檢查規定外,其他各項在甲等以上。 二、校官: (一)晉上校:最近三年考績須在二年甲等一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二)晉中、少校:最近三年考績,須在一年甲等二年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甲等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三、尉官、士官: (一)晉任停年定為一年者,當年度考績須在乙上以上,其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當年度未辦理考績者,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二)晉任停年定為二年以上者,最近二年考績須在乙上以上,但最近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
  2. 2.暫停辦理考績之軍官、士官,在未補辦考績前,得沿用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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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考績合格的標準,根據不同軍官的級別有不同的要求。將官需要在最近五年中有二年的考績為甲上,三年的考績為甲等以上。校官的要求則有所不同,比如晉上校需要最近三年中有二年的考績為甲等,一年的考績為乙上以上。尉官和士官的考績合格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晉任停年的長度來決定,要求在該年度的考績中有乙上以上的表現。如果暫停辦理考績的軍官、士官,在未補辦考績前,可以暫時使用最近相關年度的考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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