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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 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 (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正副主官、主管二年以上者。 二、上尉晉少校:須在上尉階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任何一項一年以上。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重要軍職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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