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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 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 (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正副主官、主管二年以上者。 二、上尉晉少校:須在上尉階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任何一項一年以上。
  2.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重要軍職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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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第7條第2項所指的經歷包括以下兩種情形:首先,少將晉升需要在上校職務內擔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這包括曾任重要軍職或者是擔任正副主官、主管職務兩年以上;其次,少校晉升需要在上尉職務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中的任何一項一年以上。 至於第2款所提到的重要軍職的範圍則由國防部來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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