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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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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教育,規定如下: 一、上校晉少將: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尉晉少校: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軍醫職類之專業證書。 (二)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該條例規定了軍官晉升所需要完成之教育條件。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上校要晉升為少將,需要完成戰略教育或是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的學位,並且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或者是符合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的學位,並且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不過,有一些例外情況可以不受此限制,例如取得教育部發給的教授證書、通過相當於本官科職類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或者取得相應專業證書,或者通過軍法(司法)官考試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同樣地,上尉要晉升為少校,需要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的教育或等同於軍官正規班的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而同樣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擔任軍醫專長職務且取得相應專業證書,或通過軍法(司法)官考試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根據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軍官的晉升需要符合特定的教育條件,不過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可以不受此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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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教育,規定如下: 一、上校晉少將: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