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軍官、士官在國外受訓、進修、服務,其在國外之學資、經歷、考績、年資符合本國規定者,得予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國外進行受訓、進修或服務時,只要其在國外所取得的學資、經歷、考績以及年資符合本國的規定,都能夠被予以運用。具體來說,這表示在國外受訓、進修、服務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可以將所取得的學位或專業技能運用到本國的任官、晉升、薪資等相關事項之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海外受訓、進修、服務的軍官、士官能夠獲得應有的肯定和回報,並使他們的學習和經歷能夠對軍事事業產生實際的影響。具體範例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及裁判書才能給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