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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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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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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晉任選拔對象如下: 一、現占編制內上階職缺者。 二、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
非
軍事機關服務前已占上階職缺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派赴國外工作或借調國內非軍事機關服務期間,以晉一階為限。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派國內外受訓、進修,且占上階職缺之軍官、士官,應依本細則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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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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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初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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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晉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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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轉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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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敘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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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追晉、追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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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免官、復官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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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俸級晉支、降階換敘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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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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