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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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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 二、停職期間。 三、復職未滿一年。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之復職,不在此限。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六、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2. 2.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於受懲罰後,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除因累功換發之獎章及考績累積頒發之勳章不予相抵外,得以同功抵同過恢復為晉任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一些情形下不得列為晉任對象的情況。具體如下: 1. 軍官、士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a. 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 b. 停職期間。 c. 復職未滿一年。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之復職不在此限。 d. 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e. 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f. 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2. 在符合第四款所述的情形下,若在受懲罰後獲得記大功以上之獎勵,則除了因累功換發之獎章及考績累積頒發之勳章不予相抵外,可以將同功抵同過,恢復晉任對象的資格。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最新一版)

  • 停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緩起訴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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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 二、停職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