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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占編制、編組表括號內之高階職務。 二、停職期間。 三、復職未滿一年。但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之復職,不在此限。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六、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2. 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於受懲罰後,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除因累功換發之獎章及考績累積頒發之勳章不予相抵外,得以同功抵同過恢復為晉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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