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將晉額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不分配晉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就其晉任總額,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需求及編現狀況,依比率核算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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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關於軍官、士官晉任員額的分配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為候選人數,並分配給各司令部。分配候選人數時,考慮到候選人的產生平衡,可以根據中央單位的缺額情況來適度調整,但不能少於一定人數。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和中央單位進行檢討,並向國防部報告核定後,將晉額分配給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進行檢討辦理,不進行晉額的分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和中央單位按照晉任總額和各單位的晉額需求以及現有編制情況,進行比例核算和分配。 根據台灣的司法院判決書資料,這些細則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所制定的。這些細則主要是為了確定軍官和士官的晉任員額分配方式,以維持軍官和士官的平衡發展。具體的分配方式是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和核定,並根據各個司令部和中央單位的需求進行分配。對於校官和尉官,檢討和核定的責任分別由各司令部和中央單位負責。而對於士官,則根據各單位的晉額需求和編制情況進行比例核算和配賦。 根據這些規定,軍官和士官的晉任員額是根據需要和現有情況進行分配的,以確保軍隊的結構和運作的平衡性。參考的法條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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