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將晉額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不分配晉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就其晉任總額,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需求及編現狀況,依比率核算配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