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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定期晉任之選拔建議,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各司令部照分配之晉任候選人數,依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選拔建議,陳報國防部實施統一評選,並由各司令部分別就所屬軍官負責選拔之。 二、校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照分配之晉額,選出候晉人數,陳報下列單位,依陸海空軍校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辦理統一選拔: (一)各司令部所屬軍官為各司令部。 (二)中央單位所屬軍官為國防部。 三、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以編制職缺及未來派職狀況,檢討辦理。 四、士官:由各人事權責單位,在其分配之晉額以內完成審查後,陳報單位主官核定。 五、各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應依本章各條之規定,將合於晉任候選人員,依據其資績,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為晉任選拔建議之基礎。 六、選拔建議人數,得照分配之晉額增列備額,將官為百分之二十,校官為百分之五,士官為百分之十。 七、上尉、中尉及上士、中士,不統一選拔,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編制狀況及合於晉任人員不定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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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定期晉任的選拔建議規定如下: 1. 將官:各司令部根據分配的晉任候選人數,按照陸海空軍將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提出選拔建議,並由各司令部自行負責選拔。 2. 校官:各人事權責單位根據分配的晉額,選出候晉人數,分別向以下單位陳報,依照陸海空軍校官晉任候選資績計算計分規定,進行統一選拔: - 各司令部所屬軍官由各司令部負責選拔。 - 中央單位所屬軍官由國防部負責選拔。 3. 尉官:各司令部和中央單位根據編制職缺和未來派職狀況進行檢討。 4. 士官:各人事權責單位在分配的晉額以內完成審查後,向單位主官核定報備。 此外,按照本章各條的規定,各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應依據晉任候選人的資績,提前建立候選名單作為晉任選拔建議的基礎。 選拔建議的人數可以根據分配的晉額增加備額,其中將官為晉額的百分之二十,校官為晉額的百分之五,士官為晉額的百分之十。 至於上尉、中尉和上士、中士的選拔不統一進行,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根據編制狀況和合適的晉任人員定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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