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1.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三: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指揮官審定,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 2.前二條及前項第二款所稱中央單位,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及海洋委員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準用中央單位辦理。
- 3.前項所定國防部,不含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部隊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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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該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晉任權責。根據該條第一項,將官的晉任需要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批准。校官及尉官的晉任則需要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呈報行政院,最終經行政院轉呈總統任命。 根據該條第二項,中央單位的定義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及海洋委員會。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則按照中央單位的規定辦理。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項,士官的晉任審定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指揮官審定,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命。 舉例來說,該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晉任程序,其中將官的晉任需要經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經由行政院轉呈總統任命。例如,某位軍官申請晉升為將官時,該申請需由國防部進行審核,再經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最終由總統進行任命。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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