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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三: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指揮官審定,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2. 前二條及前項第二款所稱中央單位,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及海洋委員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準用中央單位辦理。
  3. 前項所定國防部,不含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部隊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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