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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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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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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
註銷
其晉任候選: 一、受免刑、
緩刑
、
罰金
判決確定、
拘役
以上刑之執行、准予
易科罰金
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
。 二、經
撤職
、
停職
或受記大過以上懲罰。 三、報請退伍、除役、死亡。
前項第二款停職人員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而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仍占上階職缺者,得檢討恢復停職前之晉任候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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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初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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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晉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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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轉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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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敘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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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追晉、追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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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免官、復官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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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俸級晉支、降階換敘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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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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