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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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上校為限。 二、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少將,經國防部評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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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上校為限。 這條法條規定,如果軍人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可以得到特令晉任一階。但是特令的晉升至上校為限。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獲頒國光勳章,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他可以特令晉任一階,但最高晉升至上校。
- 第八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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