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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1. 1.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
  2. 2.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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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一項規定,士官在戰場上的晉任,必須在戰鬥任務期間出缺的情況下進行。換言之,當有士官缺額時,才會進行晉任程序。根據第二項規定,進行戰場晉任的士官原則上應該回到原本的單位服務,並在戰鬥結束後再次進行任官,且在離開戰場後進行相關教育。具體案例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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