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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
  2. 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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