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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
  2. 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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