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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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之。
- 2.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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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 1.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揮官審定。 2. 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士官在戰場晉升的決定由少將以上的機關(構)、部隊、學校的戰場指揮官進行審定。而在戰鬥間,如果營(連)級以下的軍官位置出缺,則上校階以下的指揮官可以根據戰況,提前指派士官代理該職位,同時建議上述指揮官進行審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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