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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2. 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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