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1.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 2.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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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以下是釋義: 1. 核准延役軍官、士官晉任規定:該條規定了延役軍官、士官進行晉任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晉任: a. 軍官必須已占有上階職缺,並且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 b. 士官必須在服役限齡以內。 2. 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的辦法:若上階現役最大年限的軍官、士官屆滿上階現役限齡,則按照上階現役限齡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83.06.17)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陸海空軍軍官受訓及修業辦法(86.04.11) - 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44.11.15)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108.04.05) 範例:若一名軍官符合延役條件且已占有上階職缺,但他的年齡超過了上階現役限齡,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他應按照他的上階現役限齡進行晉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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