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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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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由國防部不定期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軍官的不定期晉任應該依照該法規的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規定進行,由國防部負責辦理。根據這些規定,軍官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不定期的晉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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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不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由國防部不定期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