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 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之審定及士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四、各司令部:對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及士官晉額等有關資料,提供晉任權責單位。 五、國防部:對預備役晉任之員額算分配及軍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2. 前項第二款所定在未設地區後備指揮部之地區,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兼行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