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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1. 1.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晉任之初選及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與士官晉任之複選及建議。 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晉任之審定及士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四、各司令部:對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及士官晉額等有關資料,提供晉任權責單位。 五、國防部:對預備役晉任之員額算分配及軍官晉任之核定發布。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在未設地區後備指揮部之地區,得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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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的權責如下: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對預備役校官、尉官、士官的晉任進行初選和建議。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負責對預備役校官、尉官的晉任進行複選和建議,對士官的晉任進行複選和建議。 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負責對預備役校官、尉官的晉任進行審定,對士官的晉任進行核定和發布。 四、各司令部提供本軍種預備役校官、尉官和士官的晉任權責單位相關資料。 五、國防部負責預備役晉任的員額核算分配和軍官的晉任核定和發布。 根據資料,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對預備役校官、尉官的晉任進行審定和士官的晉任進行核定發布。這顯示該條規定了後備指揮部在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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