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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必須年績分合格,並以積分高者居先,其規定如左: 一、軍官 (一)晉任中尉:一三○分。 (二)晉任上尉:一四○分。 (三)晉任少校:一五○分。 (四)晉任中校:一六○分。 (五)晉任上校:一七○分。 二、士官 (一)初任下士:七○分。 (二)晉任中士:八○分。 (三)晉任上士:九○分。 (四)晉任三等士官長:一○○分。 (五)晉任二等士官長:一一○分。 (六)晉任一等士官長:一二○分。
  2. 前項所稱年績分,係指預備役軍官、士官,在本階各年內應各種召集及其工作績效等所累計之績分而言,其計算方式,由國防部定之。
  3. 預備役軍官、士官之各階晉任員額,視動員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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