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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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出國尚未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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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預備役軍官、士官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一、有經刑事處分的妨礙兵役行為。即若預備役軍官、士官因犯有妨礙兵役的刑事行為且經刑事處分,則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若預備役軍官、士官因被通緝、因案件被羈押、或因判處徒刑而被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則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若預備役軍官、士官因被免刑、判處罰金且判決確定,或被拘役且執行完畢,或因判決准予易科罰金,則需等到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滿一年後,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若預備役軍官、士官因受到記大過的懲罰且未滿一年,則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五、出國尚未回國。若預備役軍官、士官出國且尚未回國,則不能晉升為正式軍官。 以上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所解釋的,且參考了該條例的文字內容。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緩起訴期間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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