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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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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評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的評選程序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或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這表示當預備役的軍官或士官希望晉升時,需要通過所在地的後備指揮部的評選程序。具體的評選方式和標準可能根據相關的法規或指導文件進行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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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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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由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評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