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8 條
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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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的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果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根據情節的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根據法條的語意,此條款旨在規定對於在軍官士官任官過程中的相關人員,如果有違法、失職等不當行為的情況,應根據其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懲處。具體的懲處方式和程度,需視具體案件和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68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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