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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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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的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果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根據情節的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根據法條的語意,此條款旨在規定對於在軍官士官任官過程中的相關人員,如果有違法、失職等不當行為的情況,應根據其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懲處。具體的懲處方式和程度,需視具體案件和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68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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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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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