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9 條
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者,應自原擬晉任生效之日起,其屬追晉、追贈者,應自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宣告死亡者,應自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於十年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逾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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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涉及軍官、士官的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等人事權責事項,若當事人或遺族遇到人事權責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時,應在特定期限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的申請權從原擬生效之日起計算,而追晉、追贈的申請權從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計算,宣告死亡者則從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算。若超過十年未提出申請,則不再受理。不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行使申請權,則從該請求權可行使的時候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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