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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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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者,應自原擬晉任生效之日起,其屬追晉、追贈者,應自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宣告死亡者,應自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於十年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逾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涉及軍官、士官的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等人事權責事項,若當事人或遺族遇到人事權責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時,應在特定期限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的申請權從原擬生效之日起計算,而追晉、追贈的申請權從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計算,宣告死亡者則從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算。若超過十年未提出申請,則不再受理。不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行使申請權,則從該請求權可行使的時候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宣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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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