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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9-1 條

  1. 1.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2. 2.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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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59-1條,如果軍官或士官受到降階懲罰,其俸級將依照原任官階換敘為次一官階相當的俸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次一官階若有相同的俸級,則會換敘為該俸級;如果次一官階沒有相同的俸級,則會換敘為次一官階的最高俸級。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少校因犯錯而受到降階懲罰,原本的俸級是少校四級,根據第59-1條的規定,他將換敘為上尉的俸級。如果上尉官階中有相同的俸級,例如上尉七級,則他的俸級會換敘為上尉七級;如果上尉官階中沒有相同的俸級,則他的俸級會換敘為上尉的最高俸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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