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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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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1 條,這個標準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來訂定的。根據這條法規,年終考績的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來定,並且對於考績年度內有特定情事的軍人,如受記大過懲罰而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或者因覆考的品德分項評定為丙上以下的,其年終考績績等都不得評列乙等以上,只能考列丙上、丙等、丁等。而年終考績評列丙上以下的軍人,除了沒有考績獎金外,還需要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職察看或者退伍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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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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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