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8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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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為乙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之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考績獎金之俸給總額,按考績核定當月俸給標準發給之。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本標準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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