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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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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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3條,考績年度內獲得重大獎勵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的軍官士官,其考績績等評定有以下規定: 1. 若獲頒通用獎章以上的獎勵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2. 若記有大功以上的獎勵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這表示軍官士官在考評時,若獲得通用獎章以上的獎勵且沒有受到懲罰或懲戒處分,則其考績績等至少應為甲等;同樣地,若記有大功以上的獎勵且沒有受到懲罰或懲戒處分,其考績績等至少應為乙上。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在考績年度內,某位陸軍中尉獲得了傑出服役獎章,且在該年度內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或懲戒處分,根據該法規,該中尉的考績績等應評列甲等或更高的等級。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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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