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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績年度內獲重大獎勵,其考績績等之評定依下列規定: 一、獲頒通用獎章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甲等以下。 二、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懲罰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評列乙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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