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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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計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撤職、降階、降級懲罰者。 六、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撤職、降階、降級、罰款、記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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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4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情事的釋義: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此項情事指的是在考評思想、品德或績效時,其中有任何一項被評定為乙等或更低等級。例如,如果一位軍官在思想分項被評為乙等,而其他分項則是甲等,依照這條規定,該軍官的考績績等不能評列乙上以上。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這個情事是指當軍官受到大過處分兩次或以上,且沒有相應的記功或優異事蹟可供記錄時。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官在一年內被記大過兩次以上,但卻沒有任何記功或其他優異表現可以紀錄,根據這條規定,該軍官的考績績等不能評列乙上以上。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這項情事指的是在上一年度的考績中,績效只達到丙上等或更低等級,且沒有任何具體優良表現可供紀錄。舉個例子,如果一位軍官在上一年度的考績中只被評為丙上,同時又沒有任何具體的優異表現可供紀錄,根據這條規定,該軍官的考績績等不能評列乙上以上。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這個情事指的是軍官因經過法院的判決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拘役、罰金,或者是被宣告免刑、緩刑確定。不過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軍官的犯罪情節是出於過失而且輕微的,則不受這個限制。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這項情事指的是軍官因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而受到降低階級或職位的處分。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最後這項情事是指軍官因違反公務員懲戒法而受到降級、減薪、罰款、記過等懲戒處分。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陸海空軍懲罰法 - 公務員懲戒法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確定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 撤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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