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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2.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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