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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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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2. 2.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5條,各單位應根據現有的軍官和士官人數,按照一定的比率來進行考績績等的管制。具體而言,特優績等的比率不能超過百分之一,優等和特優績等的比率總和不能超過百分之五,甲上績等的比率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十,而甲等以下的績等則沒有限制。 對於前述各績等比率的限制,除非有特殊狀況需要,否則應由審核單位來實施管制。具體的管制範圍,需要由國防部進一步另行規定。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官和士官的考績績等在一定的比率內,以促使對各級軍官和士官的評估更加公平合理。例如,如果某個單位有100名軍官和士官,根據這個比率,特優績等的人數不能超過1人,優等和特優績等的人數總和不能超過5人,甲上績等的人數最高不能超過10人。這樣的管制可以確保軍官和士官在考績績等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5條,最新修訂日期為6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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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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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5 條規定:「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