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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