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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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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以下的任何一項事蹟,皆可獲得頒發忠勇勳章: 1. 在作戰中表現忠勇,無論生命的安危,能以適時的方式完成任務。 2. 堅守防線,完成預定的任務。 3. 在負傷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戰鬥,不退縮。 4. 冒著危險奮勇向前突破敵軍陣地。 5. 在危急情況下保持冷靜,負傷但仍能從容地指揮戰鬥,因此獲得勝利或使我軍安全脫險。 6. 其他具有足夠值得稱讚的忠勇事蹟。 例如,在一次作戰中,一名士兵在敵軍包圍下表現出色,奮勇抵抗敵人,成功突破敵陣,這樣的事蹟足以符合第四項的要求。這些條款的含義和範例是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所提供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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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