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以下的任何一項事蹟,皆可獲得頒發忠勇勳章: 1. 在作戰中表現忠勇,無論生命的安危,能以適時的方式完成任務。 2. 堅守防線,完成預定的任務。 3. 在負傷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戰鬥,不退縮。 4. 冒著危險奮勇向前突破敵軍陣地。 5. 在危急情況下保持冷靜,負傷但仍能從容地指揮戰鬥,因此獲得勝利或使我軍安全脫險。 6. 其他具有足夠值得稱讚的忠勇事蹟。 例如,在一次作戰中,一名士兵在敵軍包圍下表現出色,奮勇抵抗敵人,成功突破敵陣,這樣的事蹟足以符合第四項的要求。這些條款的含義和範例是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所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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