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