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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1.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2.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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