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頒發忠勤勳章的要求如下: 1. 根據該條例第8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人員可獲得忠勤勳章: 一、在過去十年內,其考績曾經優等評價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在過去十年內,曾經獲得合適職位相對應的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並且當年的考績表現最優。 2. 上述第一款後段所提到的標準,適用於79年度以前的考績資料。具體的結算標準可參考附表。 這表示如果一位軍人在近十年內,他的考績至少達到了規定的標準,或者在近十年內曾獲得適當的勳章且當年的考績最優,則他有資格被授予忠勤勳章。若要確切知道該陸海空軍軍官的考績情況是否符合忠勤勳章的授予標準,可以查閱該軍官的考評資料或勳章獲得紀錄,對比其近年的考績和獲獎情況,從而得到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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