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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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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頒給忠勤勳章新舊考績合併計算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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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八條
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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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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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敘勳辦理手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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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頒發勳章、勳刀、榮譽旗手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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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勳章章綬勳表勳刀榮譽旗之制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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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授勳之儀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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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勳章勳刀之佩帶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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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敘勳之限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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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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