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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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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2. 2.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頒發忠勤勳章的要求如下: 1. 根據該條例第8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人員可獲得忠勤勳章: 一、在過去十年內,其考績曾經優等評價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在過去十年內,曾經獲得合適職位相對應的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並且當年的考績表現最優。 2. 上述第一款後段所提到的標準,適用於79年度以前的考績資料。具體的結算標準可參考附表。 這表示如果一位軍人在近十年內,他的考績至少達到了規定的標準,或者在近十年內曾獲得適當的勳章且當年的考績最優,則他有資格被授予忠勤勳章。若要確切知道該陸海空軍軍官的考績情況是否符合忠勤勳章的授予標準,可以查閱該軍官的考評資料或勳章獲得紀錄,對比其近年的考績和獲獎情況,從而得到確定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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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