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為前六條各款所未列舉,而須頒給勳章者,得比照前六條規定行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如果有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但該條例的前六條中並未列舉相關情形,需要頒發勳章時,可以參照前六條的規定進行頒發。這表示當有需要頒發勳章的情況,但在該條例的前六條中並未特別提到相關內容時,可以參考前六條的規定進行適用。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先前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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