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可經分類程序獲得軍職專長: 一、在軍事學校及各種訓練班或民間學校,修業期滿,其所修課程經核定適合某種軍職專長者。 二、從事軍事工作獲得之實際經驗,認為巳具有某種軍職專長者。 三、在民間所獲得之學識經驗,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合於某種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四、經政府主管機關考試、檢定及格,持有證書或證照,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者。 五、經在職訓練及格,合於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六、具有經歷軍職專長,經重分類,仍合於該項軍職專長內容者。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8條,軍人能夠獲得軍職專長的條件如下: 一、在軍事學校及各種訓練班或民間學校修業期滿且所修課程經核定適合某種軍職專長者。 例如,一位士官在受過指揮課程和軍事戰略課程的訓練後,可以獲得作戰指揮專長。 二、在從事軍事工作中獲得的實際經驗被認為具有某種軍職專長者。 例如,一位軍人在多次參與作戰並展現出優秀的戰術能力後,可以獲得作戰戰術專長。 三、在民間獲得的學識經驗能夠直接適用於某種軍事職務並符合軍職專長的內容要求者。 例如,一位在民間擁有高度資訊科技專業知識的個人,可以被視為有資格擔任資訊安全專家這樣的軍職專長。 四、通過政府主管機關的考試、檢定並且取得證書或證照,可以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的個人。 例如,通過國防部所辦理的特種部隊考試並且獲得特種部隊資格證書的人,可以直接擔任特種部隊相關職務。 五、通過在職訓練並且符合軍職專長的內容要求的個人。 例如,一位軍人參加了軍中所舉辦的爆破專業訓練並通過該訓練的考試,則可以獲得爆破專業的軍職專長。 六、具有經歷某種軍職專長的個人,在被重新分類之後仍然符合該軍職專長的內容。 例如,一位曾經服役於軍中指揮官職位的人在轉任為軍事教官後,仍然是具有指揮官專長的人。 以上的解釋來自《中華民國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8條,來源為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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