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可經分類程序獲得軍職專長: 一、在軍事學校及各種訓練班或民間學校,修業期滿,其所修課程經核定適合某種軍職專長者。 二、從事軍事工作獲得之實際經驗,認為巳具有某種軍職專長者。 三、在民間所獲得之學識經驗,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合於某種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四、經政府主管機關考試、檢定及格,持有證書或證照,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者。 五、經在職訓練及格,合於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六、具有經歷軍職專長,經重分類,仍合於該項軍職專長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