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 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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