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 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