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該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在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期間,需要指定人員代理的情況,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a. 受訓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情況。 b. 公出公差期間的情況。 c. 休假期間的情況。 d. 停職期間的情況。 e. 失蹤且尚未免職或撤職的情況。 2. 代理職務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超過六個月,必須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超過六個月的代理職務,其經歷應列為任職的參考。 3. 如在主官、主管職務缺席期間需要指定代理人,必須經過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4. 代理職務超過六個月的情況,其經歷應列為任職的參考。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士官正在接受為期三個月的訓練,根據第36條的規定,他應指定一位人員代理他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職務的期限是在受訓期間內,即三個月。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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