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 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 二、公出公差期間者。 三、休假期間者。 四、停職期間者。 五、失蹤停職尚未免職、撤職者。
- 前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 主官、主管職務出缺期間,如須指定代理人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 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