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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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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 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 二、公出公差期間者。 三、休假期間者。 四、停職期間者。 五、失蹤停職尚未免職撤職者。
  2. 2.前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3. 3.主官、主管職務出缺期間,如須指定代理人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4. 4.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該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在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期間,需要指定人員代理的情況,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a. 受訓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情況。 b. 公出公差期間的情況。 c. 休假期間的情況。 d. 停職期間的情況。 e. 失蹤且尚未免職或撤職的情況。 2. 代理職務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超過六個月,必須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超過六個月的代理職務,其經歷應列為任職的參考。 3. 如在主官、主管職務缺席期間需要指定代理人,必須經過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4. 代理職務超過六個月的情況,其經歷應列為任職的參考。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士官正在接受為期三個月的訓練,根據第36條的規定,他應指定一位人員代理他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職務的期限是在受訓期間內,即三個月。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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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 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