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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 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 二、公出公差期間者。 三、休假期間者。 四、停職期間者。 五、失蹤停職尚未免職撤職者。
  2. 前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3. 主官、主管職務出缺期間,如須指定代理人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4. 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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