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 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 二、編組變更之調職:因某一任務遂行,而臨時成立之單位,已無必要時須變更或裁撤。 三、任務需要之調職:應某項軍事任務需要而調任該一職務。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 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 二、編組變更之調職:因某一任務遂行,而臨時成立之單位,已無必要時須變更或裁撤。 三、任務需要之調職:應某項軍事任務需要而調任該一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