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