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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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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7條,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可以予以資遣。資遣費的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相同。 舉例:如果一位評價雇用人員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繼續適任工作,或是所在的軍工廠因任務縮減或轉移而不再需要雇用他,或是他的一年以上工作合約已到期而軍工廠不再與他簽約續約,或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該工廠停工一個月以上,那麼該評價雇用人員可以被資遣。在進行資遣時,他將獲得與退休金相同的資遣費的基數及支給標準。 參考資料:《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1)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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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