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7條,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可以予以資遣。資遣費的基數及支給標準與退休金相同。 舉例:如果一位評價雇用人員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繼續適任工作,或是所在的軍工廠因任務縮減或轉移而不再需要雇用他,或是他的一年以上工作合約已到期而軍工廠不再與他簽約續約,或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該工廠停工一個月以上,那麼該評價雇用人員可以被資遣。在進行資遣時,他將獲得與退休金相同的資遣費的基數及支給標準。 參考資料:《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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