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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遺。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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