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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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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遺。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8條,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雇員,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後不願意續約的雇員。 二、自行提前解約的雇員。 三、因違法或犯紀而被解雇的雇員。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和參考資料,有以下範例可以說明該條的應用情況: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十五條》,如果一名部隊中的雇員的契約即將屆滿,但他表示不願意續約,那麼雇主不需要給予該雇員資遣費。如果有一名雇員提前解約,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十五條》的規定,雇主也不需要給予該雇員資遣費。另外,如果一名雇員因犯紀或違法而被解雇,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十五條》的規定,雇主也不需要給予該雇員資遣費。 以上所述即為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8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主要來自《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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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遺。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