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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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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簽訂契約之無定期契約人員,應繳納五個月基本工資之補償金。但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免繳。 二、簽訂契約之定期契約人員,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支之基本工資十二分之一補償金,但以最高五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了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無法繼續工作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款規定,在不影響軍工廠任務的情況下,主管核准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雇用,並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1. 未簽訂契約的無定期契約人員,應繳納補償金,金額為五個月基本工資。年滿五十歲以上的人員免繳納補償金。 2. 簽訂契約的定期契約人員,應根據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個月繳納月支的基本工資的十二分之一作為補償金,但最高限額為五個月基本工資。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評價雇用人員在因故無法繼續工作時,能夠適當地給予補償。以下是一個與該規定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名國軍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並且主管核准解除其雇用。假設該人員是未簽訂契約的無定期契約人員,則根據上述規定,他需要繳納補償金,金額為五個月的基本工資。但如果該人員已經年滿五十歲以上,則可以免繳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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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