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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簽訂契約之無定期契約人員,應繳納五個月基本工資之補償金。但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免繳。 二、簽訂契約之定期契約人員,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支之基本工資十二分之一補償金,但以最高五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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